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938號異議人即甲○○受處分人
號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民國96年9月26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麻監裁罰第裁75-M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十一時二十分,駕駛其所有MPD-九三九號報廢登記車輛重型機車,於麻豆鎮縣一七六線與南六一線路口,被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製單舉發,經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查證屬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同條第二項(原裁決書漏未記載)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下同)三千六百元,車輛沒入。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對違規事實並不爭執,但請求歸還上開車輛,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處汽車所有人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車輛沒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於上開時、地,駕駛其所有MPD-九三九號報廢登記車輛重型機車行駛之違規事實,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且有台南縣警察局南縣警交字第M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原處分機關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麻監裁罰第裁75-M00000000號裁決書在卷可稽,復核上揭說明,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決處罰於法並無不合,亦無得免予沒入車輛之規定,是異議人上述聲明異議內容,難認為有理由,從而,異議人於前述時、地駕駛報廢登記車輛行駛道路之事實,既可認定,則原處分機關引用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二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三千六百元,車輛沒入,於法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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