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財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財管字第17號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被繼承人 吳有章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被繼承人吳有章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吳有章(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Q壹零貳參玖壹玖零零號,生前住嘉義縣水上鄉柳新村拾肆鄰 柳子林 壹捌貳零號)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吳有章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吳有章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吳有章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有章(男,民國四十二年八月貳拾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水上鄉柳新村十四鄰 劉子林 一八二○號)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死亡,遺留有財產,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現已無繼承人,復無人擔任被繼承人吳有章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吳有章尚有遺產稅款之債務,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庭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函、欠稅總歸戶查詢資料、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一○六號拋棄繼承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且核與首開法條尚無不合。
三、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吳有章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權,且未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足徵其等對被繼承人吳有章遺產之處置已漠不關心。而被繼承人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為使被繼承人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本院爰依利害關係人即聲請人之聲請,認為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被繼承人吳有章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