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11月及6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2、3之罪刑,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2年2月之範圍,是本院認合併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6月24日│97年4月22日│├───┬───┼─────────────┼─────────────┤│偵查機│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 ├───┼─────────────┼─────────────┤│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4903號│97年度偵字第2997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7年度嘉簡字第964號│97年度易字第334號││├───┼─────────────┼─────────────┤││日期│97年7月31日│97年8月18日│├───┼───┼─────────────┼─────────────┤│確定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決├───┼─────────────┼─────────────┤││案號│97年度嘉簡字第964號│97年度易字第334號││├───┼─────────────┼─────────────┤││日期│97年8月29日│97年9月8日│├───┴───┼─────────────┼─────────────┤│附註│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3134號│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3454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24日│96年10月11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382號│97年度偵字第5517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885號│97年度虎簡字第393號││├───┼─────────────┼─────────────┤││日期│97年10月9日│98年1月19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885號│97年度虎簡字第393號││├───┼─────────────┼─────────────┤││日期│97年10月24日│98年2月12日│├───┴───┼─────────────┼─────────────┤│附註│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3158號│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5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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