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宗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宗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蔣宗能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主刑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蔣宗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併科│││││新臺幣30000元│││││││├────────┼─────────┼─────────┼─────────┤│犯罪日期│98.06.28│90年初某日│││││-98.07.0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701號│第5830號││├─┬──────┼─────────┼─────────┼─────────┤││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最├──────┼─────────┼─────────┼─────────┤│後││98年度訴字第1493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30│││事│案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8.10.16│100.03.09││├─┼──────┼─────────┼─────────┼─────────┤││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1493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30│││決│││號│││├──────┼─────────┼─────────┼─────────┤││判決確定日期│98.11.07│100.03.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第6543號(已執畢)│字第20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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