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7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子翎 被上訴人即被告買新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守仁 以上上訴人與買新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訴字第3175號請求返還股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