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83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㈠第1行關於「775-PLN」應更正為「775-BLN」。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㈠第1行關於「775-PLN」,顯係「775-BLN」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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