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七號
原告甲○○
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通知原告應於收受該通知後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慧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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