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號4樓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麻醉藥品等罪,經最高法院、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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