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原告 林麗雲 被告 羅栩亮 被告 鍾兆平 被告 瞿銘峰 被告 黃泳學 被告 黃馨瑩 (原名 黃馨儀 )被告 楊立民 被告 林明頡 被告 王貴儀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原告對共同被告 陳功源 、 朱緯業 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其具狀撤回(見本院卷第32頁、第41頁);原告對於共同被告 張漢龍 、 曾立利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均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