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718號

原告甲女

法定代理人乙男

丙女

被告 郭聰慧

訴訟代理人 黃楨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21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註:因事後得悉,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9日庭期時,屬居家隔離

  狀態,有正當事由無法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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