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718號
原告甲女
法定代理人乙男
丙女
被告 郭聰慧
訴訟代理人 黃楨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21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註:因事後得悉,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9日庭期時,屬居家隔離
狀態,有正當事由無法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