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3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2年12月16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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