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17號聲請人 劉怡采劉冠仲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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