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9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 律師
陳銘傑 律師 吳天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1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姚銘鴻
法官游秀雯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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