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83號原告甲○○被告乙00000000
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