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26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豪具保人周國濱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審易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國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597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38號),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由具保人周國濱於民國102年7月12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本院命具保人周國濱偕同被告劉家豪到庭,未見被告劉家豪到案,復經本院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代為執行拘提,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函覆依址前往苗栗縣○○鎮○○里○鄰○○路○段○○巷○○○號、苗栗縣頭份鎮○○里0鄰○○000號住居所拘提未獲及經本院派警前往新竹縣○○鄉○○路○段○○○號2樓居所執行拘提未果等情,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103年4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暨準備程序傳票、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之送達證書、被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3年6月5日竹縣東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103年6月20日份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附卷可稽;又被告劉家豪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表附卷可按,顯見被告劉家豪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周國濱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