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見本院95年10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張金柱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