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76號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繁治 訴訟代理人甲○○
乙○○ 黃懷德 被上訴人高雄縣湖內鄉農會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丁○○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莊珮君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