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5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四頁第七行與附表鑑定結果欄內關於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之文號均更正為調科壹字第二二00二一九一四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4頁第7行與附表鑑定結果欄內關於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之文號,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調科壹字第220021914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莊珮吟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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