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更一字第1號抗告人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松 如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104年度消更一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