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隆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聲字第3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隆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隆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黃隆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年、月、日├─────┬─────┼─────┬─────┤││││、時)│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如易│103年9月30│本院104年│104.04.30│同左│104.05.25││1│害防制│科罰金,以新臺幣1,│日回溯96小│度審易字第││││││條例│000元折算1日(聲請│時內某時許│567號│││││││書僅載有期徒刑6月│││││││││,應予補充)。││││││├─┼───┼─────────┼─────┼─────┼─────┼─────┼─────┤││毒品危│有期徒刑3月,如易│104年1月31│本院104年│104.09.29│同左│104.10.26││2│害防制│科罰金,以新臺幣1,│日19時至20│度簡字第34││││││條例│000元折算1日(聲請│時許│33號│││││││書僅載有期徒刑3月│││││││││,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