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再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再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17號再審聲請人乙○○即受判決人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八八號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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