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2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275號上訴人即原告巨華電器五金行即 程台松 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張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27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1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