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0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四年執聲沒字第五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妨害風化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定,繳交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保證後,被告業獲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三四九六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拘票暨拘提報告影本、保證金收據影本,及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之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書各一份(前雖另曾二次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惟因通知書所載應送達地址有誤,故均不屬於合法送達,而不生通知之效力)等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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