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367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榮慶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榮慶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參年拾貳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戴榮慶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9月
3日執行羈押,至103年12月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3年12月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江奇峰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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