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平均地權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被告嘉義縣政府代表人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賴俊宏
張雅惠 呂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平均地權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張季芬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