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28號聲請人 陳志宏 相對人 李美樺李坤霖 之繼承人
李駿德 即李坤霖之繼承人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阮夢綺 即李坤霖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李坤霖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國內外進出口外匯業務、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4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李坤霖於①104年3月26日②111年3月20日③111年3月
20日向聲請人借款①800,000元②400,000元③4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1年7月20日止。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1年7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1,600,000元及利息,依約定本件借款應已全部到期。惟第三人李坤霖111年6月16日死亡,由相對人阮夢綺、李美樺、李駿德繼承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相對人既為第三人李坤霖之法定繼承人,又無拋棄繼承,自應依法由相對人承受被繼承人李坤霖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借據、本票等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洪嘉佑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000228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學甲區東興段1534955.174分之1002臺南市學甲區東興段15431280.204分之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