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98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吳武龍 債務人大展機電工程行(合夥)法定代理人 吳秀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相對人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6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並邀同案外人吳秀嬪、 吳俊陸 共同簽發發票日為107年
6月27日,票面金額252萬元,到期日為109年9月25日,受款人為聲請人之本票1紙交聲請人收執,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僅獲支付部分票款,尚積欠707,5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82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票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其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王淨瑩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98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001臺南市歸仁區沙崙14838880分之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