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38號聲請人 高耀宗 代理人 高翊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3萬6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