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聲國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聲國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國字第18號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國家賠償事件訴訟救助,聲請再審(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7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訴訟救助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220號、第9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聲國字第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惟其再審之訴,業經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7號裁定以不合法駁回其聲請,依上揭說明,即屬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官林信旭法官廖曉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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