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消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字第4號原告 蔡雨潔 訴訟代理人 吳明憲 原告 蘇臻盈 訴訟代理人 周亭佑 原告 羅健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 律師被告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坤 被告 祁興國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解除契約等事件聲請移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均設籍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內,然依據原告本件起訴請求之依據為解除契約等,所憑據兩造簽署之房屋、土地買賣契約分為第29條第2項及第13條第2項已約定本院為契約所生訴訟之管轄法院,是被告聲請以被告住居所在地之台中地方法院為管轄,並請求聲請移轉管轄,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不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