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284號聲請人妮紅咬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債務人姓名,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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