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290號
原   告 大威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周惠琪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繳裁
   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2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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