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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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007號
原   告  陳澤忠
原   告  陳澤仁
上列原告陳澤忠、陳澤仁與被告 陳俊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㈠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法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㈠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
3款亦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規定,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胡明儀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00 年度 重簡 字第 1007 號裁定(100.09.0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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