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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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69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林美玲
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02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0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
   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歷年消費帳款及繳款明細),
   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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