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4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4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玉鴻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零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