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七號
原告丁○○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潘麗茹 律師被告乙○○住桃訴訟代理人戊○○住同被告己○○住台北縣樹林市○○路○段○○○巷○○號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庚○○住同被告甲○○即 周秀英
住桃辛○○住桃右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輝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