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31號聲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代理人 祝建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瀅螢┌─────────────────────────────────────┐│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台北汽車客│台灣銀行│102年9月26日│412,147元│AD0000000││││運股份有限│板橋分行│││││││公司 李博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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