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雅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雅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雅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前又有通緝紀錄,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5月11日裁定羈押。嗣被告於103年5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於同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茲被告另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1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各罪自103年6月4日起接續執行,此有該署檢察官102年5月27日103年度執緝銀字第1565、1566、1567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準此,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即103年6月4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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