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057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紀淑貞
吳裕誠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複代理人 梁恩泰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日牛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家雄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玖昇商行即 廖毅峰 (原名 廖益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以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1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許勻睿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