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原告 江淑珍 被告 陳力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36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王耀興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