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2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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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275號原告 李政儒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 律師被告 施毓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6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施毓佩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