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722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施世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美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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