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4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35號抗告人 黃建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0143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