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57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告 邱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北投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本件兩造間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