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小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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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小字第286號
原告 簡泗輝
被告 陳加縉
陳義郎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0條本文、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乃指當事人因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事項涉訟,如因以不動產為標的物之債權契約涉訟是(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2人返還借款及給付代書費,並非以不動產為標的物之債權契約涉訟,查被告陳加縉之住址在臺中市、被告陳義郎之住址在雲林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0條本文之規定,臺灣臺中、雲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