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3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玉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玉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玉玲因犯賭博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賭博│賭博│├──────┼─────────────┼────────────┤│宣告刑│罰金新臺幣3000元│罰金新臺幣5000元│├──────┼─────────────┼────────────┤│犯罪日期│108年6月26日│108年8月13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341│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年度案號│號│93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226號│109年度簡字第934號││事實審├──┼─────────────┼────────────┤││判決│108年12月26日│109年6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226號│109年度簡字第934號││判決├──┼─────────────┼────────────┤││確定│109年1月15日│109年7月29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