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告甲○○○兼被選定
丁○○兼被選定人丙○○兼被選定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40,680元,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9日裁定駁回確定在案(97年度救字第15號),本院並於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已逾期,仍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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