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0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複代理人戊○○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到台北縣三重市○○街○○號、26號現場履勘。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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