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郭吳秀珍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林慧珍
       郭宸瑞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柯蒼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蒼昇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179元(計
算式:527.91X7000X1/30=12317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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