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07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弘淵 間因本院一百零二年度聲字第七○七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陳彥君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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